越南财产保全,在越南法律中属于“临时紧急措施”,最常用的是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和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与中国不同,越南没有诉前保全,债权人最早只能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提出申请;法官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也必须在同一时限内提供法院确定的担保。
作者:阮友安(丰家法律公司副总经理、投资与企业法律部负责人)|更新日期:2026年11月8日
一、越南财产保全是什么:属于“临时紧急措施”
越南法律没有使用“财产保全”这一名称。中国企业在越南追讨欠款时所说的财产保全,对应的是越南民事诉讼中的临时紧急措施,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
(一)冻结账户与冻结财产
《越南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92/2015/QH13号)第114条列举了17项临时紧急措施,其中与追讨欠款关系最密切的是第10款和第11款:
“10. 冻结在银行、其他信贷机构、国库的账户;冻结在保管处的财产。
11. 冻结负有义务的人的财产。”
同条还规定了查封争议财产、禁止转移争议财产的权利以及禁止债务人出境等措施。对于单纯的货款纠纷,债权人通常申请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或者冻结其名下的房地产、车辆、在其他公司的出资等财产。
(二)冻结不等于执行,金额以债务为限
冻结的作用是让债务人在诉讼期间不能转移、处分相关财产,债权人此时还不能取得款项。法院也不会冻结超出欠款金额的财产。该法典第133条第4款规定:
“适用本法典第114条第10款和第11款规定的临时紧急措施的,只能冻结价值与被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人应当履行的财产义务相当的账户、财产。”
因此,申请时应当写明请求冻结的金额,并尽量提供具体的账户号码、开户银行或者财产信息,便于法院在决定中写明冻结对象。

二、越南没有诉前保全:最早只能与起诉同时申请
这是中国企业最容易误判的一点。在越南,债权人不能在起诉之前单独申请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一)两个申请时点
依照该法典第111条第1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对于情况紧急的,第111条第2款规定: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保护证据、防止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的,机关、组织、个人有权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同时,请求该法院作出适用本法典第114条规定的临时紧急措施的决定。”
也就是说,与起诉同时申请是越南法律允许的最早时点。中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04条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申请保全,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越南法律没有相应的制度,中国企业如果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就需要把起诉材料和保全申请一并准备好,同时提交。
(二)申请条件:有根据表明债务人有财产,且确有必要
法院不会仅凭申请就冻结财产。该法典第126条规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根据表明负有义务的人有财产,并且适用该措施对保障案件的解决或者判决的执行是必要的,适用冻结负有义务的人的财产的措施。”
第124条对冻结银行账户规定了相同的条件。实务中,债权人需要提交证明欠款存在的合同、对账单、发票等证据,同时说明债务人有财产以及存在转移、变卖财产的风险,例如债务人正在出售厂房设备、停止经营或者大额转出资金。
(三)合同约定仲裁的,提交仲裁申请后向法院申请
合同约定由越南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4/2010/QH12号)第53条第1款规定:
“提交起诉书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直接受到侵害的危险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适用一项或者几项临时紧急措施。”
此处的起诉书,是指向仲裁机构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依照同条第2款,法院院长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官,法官应当在被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方已经请求仲裁庭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不能再就同一事项向法院申请。
三、申请流程:申请书、担保与48小时决定
与起诉同时申请冻结财产的,整个程序以小时计算,材料和担保都要在提交前准备好。
(一)申请书与证据
该法典第133条第1款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日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争议内容摘要、需要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理由,以及请求适用的具体措施,并附上证明有必要适用该措施的证据。依照该法典第20条,越南民事诉讼使用越南语,中文合同、对账单和往来函件都需要准备越南语译本。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冻结账户或者冻结财产,申请人应当先提供担保。该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
“请求法院适用本法典第114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10款、第11款、第15款和第16款规定的临时紧急措施之一的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由银行或者其他信贷机构,或者其他机关、组织、个人以财产担保的保函,或者交存由法院确定的一笔款项、贵金属、宝石或者有价证券,但其价值应当与因不当适用临时紧急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相当,以保护被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人的利益,并防止有请求权的人滥用请求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权利。
对于本法典第11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履行本款规定的担保措施的期限自提交申请书时起不得超过48小时。”
担保金额由法院在个案中确定。以现金等方式交存的,依照同条第2款,应当存入法院所在地银行的冻结账户。境外汇款往往难以在48小时内到账,中国企业宜提前在越南准备资金,或者事先与银行沟通出具保函。
(三)法官48小时内作出决定,决定立即生效
该法典第133条第3款规定:
“对于本法典第111条第2款规定的请求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情形,法院院长在收到申请书以及起诉状和所附证据后,应当立即指派一名法官受理、处理该申请。法官应当自收到申请书时起48小时内审查并作出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决定;不接受请求的,法官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依照第133条第2款a项,法官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或者完成担保后立即作出决定。依照第139条第1款,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决定立即生效,并依照民事判决执行的法律规定执行。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院长提出申诉。
(四)申请错误的,申请人要赔偿
该法典第113条第1款规定:
“请求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人应当对其请求承担法律责任;请求适用临时紧急措施不当,给被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就是用来保障这一赔偿责任的。冻结金额明显超过欠款,或者欠款本身存在争议、证据不足时贸然申请,都可能让债权人反过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贵司担心越南客户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丰家法律公司中文律师团队可以协助评估是否具备申请冻结的条件,查找可供冻结的账户和财产信息,并在起诉时同步准备越南语保全申请和担保安排。
(五)一个假设案例
某中国原料供应商被越南买方拖欠货款20亿越南盾(假设案例),得知买方正在出售厂房设备。供应商在准备起诉状的同时,查明买方在越南某银行的账号,准备好对账单和催款记录,并在越南账户预留了法院可能要求的担保金。提交起诉状当天一并提交冻结账户申请,法官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决定,冻结金额以20亿越南盾为限。买方因账户被冻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主动与供应商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如果供应商先单独申请冻结再起诉,申请会被法院退回,而等到立案数月后再申请,设备很可能已经出售。
四、建议
从我们处理中国企业在越南追讨欠款的经验看,财产保全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起诉前的准备。首先,要放弃“先冻结、再起诉”的思路,按照越南法律把起诉状、证据和保全申请一并准备,同时提交。其次,起诉前尽量掌握债务人的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并保留债务人转移财产迹象的证据。随后,提前在越南准备担保资金或者银行保函,确保在提交申请后48小时内完成担保。最后,合理确定冻结金额,以欠款本金、违约金和利息为限,避免因申请不当承担赔偿责任。保全之后的诉讼和执行环节,可以参考我们的越南追讨欠款流程;客户刚开始拖欠时应当做哪些准备,可以参考越南客户欠款不还怎么办。
五、常见问题
(一)越南可以诉前财产保全吗?
不可以。越南《民事诉讼法典》没有诉前保全制度,债权人最早只能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同时,依照第111条第2款申请临时紧急措施。
(二)越南法院多久作出冻结决定?
与起诉同时提出申请的,依照第133条第3款,法官应当自收到申请书时起48小时内作出决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为3个工作日。
(三)申请冻结越南债务人账户需要担保吗?
需要。依照第136条第1款,申请人应当提交银行保函,或者交存法院确定的款项、贵金属、有价证券,与起诉同时申请的须在48小时内完成。
(四)越南法院可以冻结多少财产?
依照第133条第4款,只能冻结与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财产义务价值相当的账户、财产,不能超额冻结。
(五)合同约定仲裁,还能向越南法院申请冻结吗?
可以。依照《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3条,提交仲裁申请后,一方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但已请求仲裁庭适用的除外。
(六)冻结申请错误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照第113条第1款,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法院可以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支付。
如需结合贵司的具体情况在越南申请冻结债务人的账户或财产,丰家法律公司中文律师团队可以用中文与您沟通,协助评估申请条件、准备越南语起诉状和保全申请、安排担保,并跟进法院的决定和执行。请将相关合同和材料发送给我们:微信 anfa336688,电话 +84 912 085 076,邮箱 luatsutiengtrung.vn@gmail.com,或前往本所办公室:胡志明市守德市安庆坊(原草田区)55街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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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所引越南法律条文的中文为参考译文,以越南语官方文本为准。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